宜蘭縣政府以往執行違章建築強制拆除,要求拆到「不堪使用」;但「不堪使用」如何認定?造成執法人員困擾;縣府特別訂定「宜蘭縣政府執行違章建築強制拆除達不堪使用認定要點」,讓基層人員作為執法參考。其中規定,若有危害公共安全等情形者,仍應全部拆除。
宜蘭縣列管違建迄今累積3000多件,且每年以50至60件數量增加,但編列拆除經費,以今年為例僅120萬元,經費不足,違建根本拆不完;縣府建設處坦言,經費一定不夠,所以拆除的違建都以重大影響或危害公共安全的違建為主,一年強制拆除十餘件,但很多是業主配合自拆。
縣府指出,以往拆除標準規定要拆到「不堪使用」,但這沒有標準,要如何認定?有人認為拆一個洞就夠,有人認為要一定拆光,這種模糊的空間會造成執法人員的困擾,甚至面臨關說的壓力,因為縣府特別訂定「強制拆除達不堪使用認定要點」,讓基層人員有所依循,也可減去人情關說的壓力,讓公務員好作事。
該要點近期已公告實施,縣府執行違章建築強制拆除達不堪使用之認定,基準如下:構造種類以鋼骨造、鋼骨鋼筋混凝土造或鋼筋混凝土造之屋頂、樓板、牆壁及樓梯,除保留必要拆除作業空間,其餘拆除須達二分之一以上;梁柱,得予免拆。
其餘材料以鐵皮、鋼架、石棉瓦、竹木等構造之屋頂、樓板、牆壁及樓梯,全部拆除;圍牆、廣告物及其支架,全部拆除;騎樓鐵捲門及其他違建全部拆除,並回復騎樓功能。
此外,主要構造拆除後,雖未達前點基準範圍,但基於拆除技術或拆除安全考量,無法完成拆除;拆除行為有損及鄰房、合法共同壁之虞。經縣府派員勘查認定,確實已達不堪使用者,得免予繼續執行拆除。
不過,縣府強調,違章建築經認定拆除達不堪使用後,如有危害公共安全、占用公有地及妨礙公共通行、公共衛生或市容觀瞻者,仍應全部拆除。
縣府表示,對於強制拆除的違建案,縣府會向業者或房屋所有權人索取拆除費用,若不繳交就移請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。